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评标专家库
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规定必须招标的各种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评标专家以学校委派的招标人代表身份参加学校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培训和考评。
第六条 学校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学校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入选学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作为学校委派的评标专家在资质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政府、社会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资格;
2、从事基建施工管理、建筑工程设计与管理、电气工程施工与管理、建筑及水暖修缮、工程造价及预(决)算、物资设备采购及管理、机械与自动化、电子通讯与计算机技术、信息文献流通采购及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学校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招标业务部门现任相关业务管理岗位负责人,且在本岗位从业一年以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招标业务部门根据评标专家业务资质要求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人递交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评标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三)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被选取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三)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被选取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遵守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要求,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应责成专人负责校内评标专家从专家库的选取工作,根据招标项目专业技术需求以及评标活动计划安排自行从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专家名录中选取招标人代表,联系被选取专家参加评标事宜,并对被选取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评标专家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业务的履行情况、培训情况和招标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部门的鉴定等,考评结果作为专家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的专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本校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暂停其评标活动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评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要求,受到纪检或相应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