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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商业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和物资的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工程建设、修缮改造、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以及学校要求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校属企业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程序,集体把关,强化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维护学校利益,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学校工会、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处、图书馆、教务处等部门正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标工作,并经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细则及规定;

(二)审核确定学校的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名单;

(三)审核确定校内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成员;

(四)审核批准上报市级政府部门、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项目;

(五)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程序或招投标管理问题。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照规定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流程管理;

(二)起草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

(三)对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交的有关招投标工作请示进行审核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排,组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务组织工作;

(五)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对学校有关招投标工作进行政策解释和业务咨询;

(六)监督落实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七)按规定对委托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初审;

(八)负责管理为我校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九)负责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负责专家成员的资格初审;

(十)完成学校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招标项目实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招标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含医疗设备)的招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软件采购以及软件服务类项目的招标由信息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图书期刊以及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招标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六)交叉项目或特殊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单位。

第九条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情况;

(四)负责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细节进行答疑,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

(五)负责参与社会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校内评标专家的选取与备案;

(六)负责与中标单位的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并督促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所有资料的归档管理;

(八)负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十条  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一)协助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的制作;

(二)可以派出人员列席开标、评标会议;

(三)负责参与商务谈判和审查合同文本;

(四)负责履行合同中校方的有关条款。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进行招标:

(一)基建项目附属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校园治理工程、改扩建等项目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台或批量仪器设备、图书采购以及监理服务估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各类软件、电子数据产品和软件服务等估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大宗物资采购批量估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及其他服务项目(如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咨询、出版、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设备维护保养、旅游服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校内专项和市教委财政专项中授权采购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各种采购。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各类招标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其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十四条  未达到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称的;

(四)非主观原因自立项批复至开工或使用不足一个最低招标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招标方式或公开招标不成功的项目,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必须报请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组织的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特殊技术要求、特殊服务要求以及报价高于标底超出所批准的预算不能接受时等,以及报名投标人或实际投标人不能达到三家企业时报请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逐一进行谈判,根据评标办法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询价。没有国家或本市管理部门明确价格定额标准,并且市场价格极不稳定的招标项目,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不少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咨询,以询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直接发包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招标人必须采用的技术性要求极强或者特殊的发包或采购项目,如国内独家代理的、国内或本地区没有其他生产厂家的,获有技术专利的产品或技术,提供充分证据资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直接发包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就所招标项目提出招标申请。招标项目需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写明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招标方式及理由,其中需根据项目情况附立项批复文本、招标方案、供应商名单、校内评标专家等资料,特殊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需请财务处审核签章。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申请表》应于项目动工或采购之前不少于50天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核准之后,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必须在规定的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报名,是否对报名企业进行考察、现场踏勘、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项招标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学校招投标项目的管理单位,须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监察处递交《项目招标评标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在学校内进行的招投标项目的开、评标活动须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电子监标室进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将监控资料拷贝留档备查,同时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结束后应在与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的相同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3天,若无投诉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与中标企业讨论合同条款并签定施工或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项目招标完结备案表》,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三十条  对属于学校招标范围,但因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或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招标人)书面报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上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四)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招标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招投标方案核准制度;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投标信息(除评标委员会组成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止保密外)全过程公开制度;以及招投标工作监督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标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和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接受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经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可以向监察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监察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权向监察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监察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监察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事实和情节由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管理遵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评标专家的选择及管理遵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