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搬家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搬家服务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搬家用车的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明确我校搬家服务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学校每年按上年度结算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搬家服务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3条 根据学校财务处预算下拨情况,搬家服务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根据学校各单位实际用车情况合理使用。
第4条 本办法为我校搬家服务的根本规范,各单位需要搬家服务时,请认真遵照本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章 职能机构
第5条 各单位办公室指定1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搬家服务的相关事宜。
第6条 资产管理处是我校进行搬家服务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各单位进行搬家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7条 资产管理处资源调配办公室具体负责我校各单位进行搬家服务的接洽、联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8条 各单位需要搬家服务时,需由本单位办公室指定联系人到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搬家服务申请单》并填写相关内容,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盖公章)及时送交资产管理处资源调配办公室审核。
第9条 资产管理处资源调配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及时安排搬运公司用车事宜,并下达《搬家服务派车单》。
第10条 货物搬运完毕后由用车单位、搬运公司和资源调配办公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在《搬家服务派车单》》上签字确认。
第11条 为保障搬家服务的如期顺利进行,各单位需提前至少一天向资产管理处资源调配办公室提交《搬家服务申请单》,以便资源调配办公室及时安排搬运公司车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12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行政单位的搬家服务费用由资产管理处承担,后勤部门所属单位及自行独立核算单位费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13条 学校各单位特殊情况需求用车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14条 各单位不属于公务搬家服务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第15条 没有本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联系人签字的申请单,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没有用车单位、搬运公司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签字盖章的《搬运货物用车单》结果无效,对此费用不予进行财务结算。
第16条 各单位在提交搬家服务申请时,应提前做好搬运货物的准备工作,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搬运过程中遗失损坏。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17条 各单位在需要搬家服务时,应统筹安排提前递交用车申请单,避免因延误递交用车申请而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工作运行。
第18条 资产处资源调配办公室在接到用车申请后,应核实情况迅速联系搬运公司,协调调配搬运用车,确保搬运用车及时到位,保证公务货物搬运准确安全进行。
第19条 公务货物搬运用车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20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搬家服务申请单》
2、《搬家服务派车单》
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搬家服务流程图》
资产管理处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