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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首经贸政发〔2013〕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使
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依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 的原则,实行校、院
(系、部、处)、实验室(教研室)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选派一名思想好、责任
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兼) 职设备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保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于
学校所有并按规定统一入账。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损、报废全过程都要
有相应的单位和专人负责,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规程、使用保管有制度,购进、发出、报
损、报废手续完备清楚,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
元)以上并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原值虽不满上述起点要求,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家
具、课桌椅、消防器材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
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宿舍、食堂、附属医院等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
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
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
和用途的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
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具和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家
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和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
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处收藏、展览和陈列的物品。
(五)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
用的各类书籍。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权限: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日常管理、调拨配置、处置核销工作。
(四)负责编制、汇总、审核学校各单位日常物资设备和专项设备购置计划,根据学校财
力情况,确定购置计划。
(五)参与教学、科研等归口管理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八)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九)负责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以投资者身份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定期进行统计,按期完成上级报表工作,组织检查学校各单位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院(系、部、处)级单位的职责权限:
(一)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有一名主要
领导主管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须有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
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须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之内,作为
工作考核内容。
(二)认真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使
用、保管、维护和借还等管理制度。
(三)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单位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四)审批用自有经费购置所需物资设备的计划或报告,报资产处审核批准后进行购置,
并到资产处建账,到财务处报销。
(五)协助资产处办理急需、专用物资设备的采购、调拨和提运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的职责权限:
(一)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实验室(教研
室)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建卡、建账工作和借用归还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负责编报物资设备需求计划,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
(三)负责向资产处上报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完成资产处要求的各项报表工作。
(四)负责建立物资设备技术档案,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
护保养工作。
(五)对有关人员和学生经常进行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器材和安全操作的教育。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
制止、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与利用,充分发挥其效能。对长期不用的固定资
产,要查明原因,及时调配。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浪费的,应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
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力等条件,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防止
固定资产重复购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二)购置经费的分配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必需的供应。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与购置程序:
(一)每年初,教学、科研、行政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全年所需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
审查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专项设备购置计划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
(三)科研经费、各种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工作运行期间需要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设备类资产须提前两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
购置申请,家具类资产须提前四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
      第十三条 凡属集中采购名录内的物资采购,不管其经费来源如何,一律填报《协议采购
申请表》经财务处核实资金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大宗采购物资设备在五万元(含) 以上的须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招标采购;
不足五万元且经费自筹的物资采购项目,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也可委托资产管理处代为
采购。
      第十五条 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国内购置单价五万元以上,或进口相当于五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单台固定资产,需要填报可行性申请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合理
性;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环境;购置经费来源;投资效益
预测等。
      第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时验收。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固
定资产及备件、附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技术性能是否合格。如有破损、短缺或
不合格等问题,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及索赔。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无论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必须在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上账手续。未
经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属于购置专项控制商品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事前
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订货合同须由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法务办公室审查并由资产管理处监督
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校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
(一)科技部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单价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价格不足五万元但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属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有专家参加评
估和审查,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应严格按合同和技术规程进行
验收。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和使用、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按照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
的基础上由资产处在全校范围内合理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定期校验和标定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
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无权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教育教职工、学生妥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前应检
查是否完好,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洗、校验、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
长期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私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学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保养、维修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尽可能依靠校内技术
力量解决,具体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检修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固
定资产的经常性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要填写《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
由丢失、损坏的单位找出原因和责任人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擅自开动、使用、拆卸。
(三)工作失职或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四)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证实可信的可不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虽然注意但很难避免的。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丢失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费,责任大小无法区分的平均分摊赔偿。如事前责任不清,事故发生后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损
失由单位负责人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
(一)设备单价原值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其原值赔偿。
(二)设备单价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按下述条款处理:
1损坏零配件的以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照修理费赔偿。
3全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按照损失金额赔偿。
4因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赔偿。
5损失金额的核定:
损失金额=净残值+原值÷应使用年限× (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其中:净残值=原值×10%;应使用年限是指仪器设备的最低报废年限,一般计算机及网
络设备类为6年,仪器仪表类为10年;超出应使用年限的,只按其净残值计损失金额。
6损失金额特别大(10万元以上)的,除赔偿金额外,将视其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催缴。如果赔偿人无故
拖延不交,由偿还人所在单位开出扣款单,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能超过
其应发部分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照《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认
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
(二)成立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和资产管理
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在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资产管理处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三)对于能够继续使用或能够降低标准继续使用以及在校内调拨到其他单位能继续使用
的不得报废;不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不得无故报废。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固定资产由于自然损耗、人为事故损坏或降低精度等原因不能修复继续使用或维修费用过
高、无修复价值的应遵守先鉴定、后报废处置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由于产品性能、指标下降等原因已无法改造或者再利用,已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
使用价值的。
(二)属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
(三)使用时间过长,故障频繁,不能正常运行,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
(四)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五)设备老化、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
复价值者。
      对长期不用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向本部门设备员和资产管理处报送闲置清
单,以便调剂置换。调剂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部分设备只是性能
下降,仍可使用的,可继续使用,不做报废销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
讨论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报废申请,申请批复后方可进入报废程序。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达到最低报废年限或因故无法继续使用时,设备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
出报废申请,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列出详细的报
废清单,并须经两位以上技术人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二)由资产管理处召集专业人员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现场评估鉴定。
(三)待报废固定资产评估鉴定通过后,资产管理处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处置审批表》、报废设备清单、必要的说明材料汇总提交固定资产报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手续完成后由财政统一办理销账手续,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单
位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五)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回收处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私
自处置。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账目处理并搞好统计工作。
(六)对于报废固定资产应即时回收,以免与其他在用物资相混淆。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留
用的,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方可留用,不能做报废处理。
(七)在报废物资回收和固定资产清查时,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
陈述实物灭失的原因,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的设备要有保卫部门提供的旁证材料;凡已被窃的
固定资产不能申报报废,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
明,待资产清查时报会计师事务所和财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
备损坏而不可修复或者灭失,应附上处理报告及赔偿证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对属于以下情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能认真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在固定资产的各个环节上认真把关,严格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关心资产管理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并产生较大效益的
人员。
(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二)不重视资产管理工作,造成单位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违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其他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