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2013〕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 的安全使用管理,根
据《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和《北
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所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房产调配
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地
下空间所属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其中: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空间资产、设备的备案和设备维护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空间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三)基建处负责地下空间(改建、扩建)和保修期内(新建地下空间)的维护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地下空间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
必须服从资产管理处的统一管理,并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七条 凡是使用地下空间的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时间、管理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等内容,报学
校资产管理处同意备案后签订安全使用协议书。
(二)遵守管理单位建立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三)不得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不得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安全出
口,堵塞消防通道。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不得将地下空间转租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办法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
超负荷用电;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九)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学校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十)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监督检
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
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
拒不执行规定的单位、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其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清除场地,其
费用由违章单位及个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