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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上述所称财政性结余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的划分 
    按结余资金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要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四)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含规范收入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二) 原专项业务费的结余资金,视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 
    (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拨付的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项、应付款核算,更不得在暂存款、应付款中长期挂账。 
    (三)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拨付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不得参与结余分配,不能提取各项基金。 
    (四) 净结余资金的管理 
    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使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单位项目支出。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及项目管理的要求,预算单位要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本单位以前年度累计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预测情况,结合部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部门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门下年度部门预算。 
    2、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预算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库中重新申报新增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原调整项目,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审核。 
    3、对当年预算批复的项目已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财政局,及时进行项目预算调整。 
    (五) 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一年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视同净结余资金管理。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结转的,预算单位要阐明理由书面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结转使用。 
    第六条  结余资金的项目调整原则 
    (一) 使用净结余资金要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经甄别确应由市财政资金负担的本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安排以下项目: 
    1、财政性资金保障范围以外的项目,非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2、部门预算已保障的公用经费及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3、机关装修及高档配套设备、车辆提前更新以及购置摄影、摄像等设备; 
    4、当年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项目以及项目评审审定额与单位原申报数的差额。 
    (二) 由基金预算、专项支出科目安排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需调整项目的,要符合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  结余资金管理职责 
    (一) 基层预算单位职责:补充填报《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建议;于每月终了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专网将《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 一级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时上报《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确认已汇总的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对申报改变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提出调整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建议并及时审核汇总,并于每月终了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 
    (三) 财政部门职责:督促预算单位按时上报《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结余资金支出情况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 负责对申报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消化结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针对单位每年均发生的项目支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存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的同时,当年部门预算中也已安排预算的,应当调整当年单位预算。 
    第九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一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决算,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随部门决算一起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部门要将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资金年终结余结转工作,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一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局对一级主管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市级总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