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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项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

  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含镜头)及零配件

  空气调节设备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

  计算机

  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零配件

  显示器

  

  

  打印机

  

  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含速印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

  指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器

  目录项目

  备  注

  UPS电源

  指后备式、在线式

  移动存储设备

  指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

  硬盘保护卡

  

  

  碎纸机

  

  

  服务器

  含零配件

  网络交换机

  

  

  路由器

  

  

  电视机

  

  

  家具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电梯和起重机

  锅炉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其他汽车

  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

  信息安全产品

  指防火墙、入侵检测、VPN(商密)、漏洞扫描、网页防篡改系统、网络安全审计、邮件网关、主机安全管理系统产品、防病毒软件

  (二)服务类

  

  车辆保险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会议

  

  印刷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2010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划分表

  

  目 录 项 目

  采 购 类 型

  一、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协议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空气调节设备

  计算机

  显示器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

  UPS电源

  移动存储设备

  硬盘保护卡

  碎纸机

  服务器

  网络交换机

  路由器

  电视机

  信息安全产品

  家具

  项目采购

  电梯和起重机

  锅炉

  目 录 项 目

  采 购 类 型

  轿车

  协议采购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其他汽车

  (二)服务类

  

  

  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会议

  互联网接入服务

  印刷

  项目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